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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对经营者责任的民事诉讼

  (2002年第8期刊 作者:严义明 )
  
  公司经营者尤其是上市公司经营者依法对公司经营承担重大责任。近年来,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如琼民源、红光、大庆联谊的经营者均因发布虚假信息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如上述三家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均被处以行政处罚)已屡有先例。从3年前红光股民状告红光经营者,开追究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先河以来,今年更是有大庆联谊、嘉宝等公司的投资人状告其经营者,追究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些案件均已被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考虑到与追究经营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相比,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无需国家机关参与,仅由投资者或者公司股东按民事诉讼程序提起民事诉讼即可。因此,其一方面程序更为简单,另一方面投资者和股东与国家机关相比数量更大,可以预见,在我国追究经营者违法经营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将会大量增加。可以想象,届时一定会出现要求上市公司经营者承担千万甚至上亿人民币的赔偿责任的判决。因此,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如何注意提高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坚持依法经营以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这期开始,我们会邀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严义明律师连续为大家分析一些国内外的经营者被追究巨额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以供国内公司经营者提高依法经营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问:郑百文原独立董事陆家豪遭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不服,反告证监会(见本刊上期“只独立不董事”)是近期一个典型的经营者责任的案例,经营者在这一案例中应得到哪些启示。
  答:中国证监会对郑百文原独立董事处以10万元罚款,实际是我国证券市场中最常见的经营者被追究责任的方式。之所以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是因为比较法院、股东、公司追究经营者责任,证监会作为国家常设的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查处是最为活跃的。在陆家豪之前,有东方锅炉、红光、大庆联谊等100家左右公司经营者被证监会追究责任。
  在这其中,上市公司经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对较少。这是因为追究刑事责任程序更为复杂,首先要由国家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被证明犯罪的才能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追究刑事责任。最早的案例有琼民源。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开股东或投资人追究经营者责任的先河,因此经营者被股东或者公司本身追究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直到今年1月15日,最高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才有一些上市公司投资人开始追究因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形成的经营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比如大庆联谊、嘉宝实业等等。
  实际上,在陆家豪案例中,还有一些要点被忽略了:因为发布虚假信息,郑百文公司本身已经遭受了很大损失,比如说郑百文因此遭受证监会的罚款处罚,这种罚款处罚毫无疑问是经营者发布虚假信息造成的。因此,发布虚假信息的经营者应该对上市公司郑百文本身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也应对郑百文投资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就目前为止,大家看到都是公司经营者被追究对投资人的法律责任,但是还没有人提出经营者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除此,公司经营者还应对第三人即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只是大家都没有注意到。相信随着我国加入WTO的进程以及法制的完善,境外企业会带来这类的法制观念,对经营者责任追究的不同案件会越来越多见。除了可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经营者对投资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以外,必然会出现经营者被追究对公司本身、公司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大庆联谊、嘉宝实业等案例只不过开了一个经营者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河,而经营者被追究责任的种类今后必将越来越全,就这一点,公司经营者应引起警惕,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注意来自各方的风险。以防止被数量众多的债权人、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投资人追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一旦有了先例,经营者被追究赔偿的数目可能会惊人。

  问:在刚才谈到,公司本身也可以对公司经营者追究责任,一般而言公司的代表:经营者本身不会自己告自己,因此公司应如何具体追究对经营者的责任。
  答: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十条有过明确交待:公司本身是由经营者代表,一旦经营者本身违法经营,给公司造成损害需要由公司来追究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会有几种情况,一种是由公司监事代表公司追究经营者责任,如果公司监事不能代表公司追究经营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就应该由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向经营者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各方登记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法的这条规定已经把公司章程纳入公司法范畴,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应被上市公司纳入章程,从这个角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条文实际上对上市公司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约束力。
  因此,一旦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对公司本身造成损害,公司监事或公司股东完全可以代表公司本身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

  问:近期华尔街出现的一系列造假案触目惊心,比如WORLDCOM公司被揭露出虚造超过38亿美元的利润,美国指出,将追究有关公司高层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事实上,联系到国内发生的有关造假案,比如银广夏案中,公司董事长认为对公司总经理的造假行为不知晓,只是公司总经理在欺骗他,这种情况法律上如何解释。
  答:作为公司董事长,绝不能以公司总经理在欺骗他这一句话来掩饰自身的责任。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营者应负有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自身职务的法定责任。而这些法定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阅读报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等等。如果按照章程指引的这些要求银广夏董事长履行了以上这些责任,单一个总经理李有强肯定骗不了他。反过来讲,银广夏董事长认为总经理骗了他,恰恰承认了自身没有履行法定的责任。
  同时,即便我国目前部分公司经营者身兼国家公务员,亦毫无例外受到公司法管辖。投资者有权追究民事损害赔偿。

  问:郑百文陆家豪案例中,按照公司治理条文,独立董事被中国证监会处以10万元的罚款。但事实上,大多数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自己的理解不过是一个顾问,因此对其所应负的责任界定并不清晰。
  答:关于独立董事所应负的法定责任,公司法明确规定,除了明确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明确表示反对的,公司所有董事都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独立董事亦是董事之一,即便他们自身理解不过是顾问性质的职务,这种职务毫无例外也应受到公司法管辖。
  像陆家豪,即便当初与李福乾约定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领取任何报酬,也并不能免去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经营者问题,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有明确界定,主要指公司董事、总经理。又规定监事、董事会秘书的责任参照董事、总经理。
  事实是,在这一点上,法律中的概念与经济学概念是不同的。按照现代公司构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日常经营执行机构即总经理三个经营层次。因此,即使有些董事并不参与日常经营,也应属于公司经营机构的范畴。
  问:你认为陆家豪在什么情况下,上诉具有胜诉的可能。
  答:就一般而言,中国证监会对陆家豪的处罚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假定陆家豪的说法成立,即他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只是担任名誉职务,考虑到目前社会上很多公司开董事会,并不通知独立董事参加,这种情况下,由于陆家豪根本不知道公司召开董事会,也没有参与对年报的审阅,其就不应受到相应处罚。但很遗憾,没有看到任何对这一细节有过任何报道。也就是这一节本身可能没有引起双方的注意。

  问:对于重组后的郑百文,有观点认为其新聘的独立董事年薪十万元过高,不过也有观点认为这是对其所负责任的相应补偿和对冲,对此你怎么看。
  答: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依法对公司经营承担巨大责任,相对于其所承担的巨大责任,假定目前市面上的一般行情为10万元/年,个人认为这是不多的。董事的报酬一般由股东会来定,也不排除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来确定报酬。

  问:在中国,监事一职更多的给人感觉是一种摆设,他真的能代表公司来告总经理或董事长吗?
  答:不光在中国,国外也面临这么一个问题,因为监事往往与董事是由同一股东派出,在公司利益受到侵犯时,很少有监事出来代表公司本身来告经营者。但这不是说上市公司监事就不会来告公司经营者,在日本就有这方面的案例,这在以后的专栏中会陆续谈到。

  问:对于公司股东、债权人关心的是,国外一些上市公司索赔案中,对于动辄数千万美元的巨额赔偿,经营者不能如数赔偿结果会怎么样。
  答:事实上,在日本就有这样的案例。在2000年,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因证券投资损失11亿美元及被美国有关当局处以3.4亿美元罚金,四十九位公司经营者就被大阪法院处以赔偿公司股东从7.75亿美元到7千万美元不等的罚金。(这一案件非常细致地界定了公司经营者的责任,有关细节会在下一期专栏中谈到。)
  很显然,公司经营者应该接受这一处罚,但肯定有经营者承担不了处罚金额,为了使司法更为严肃、更为有效,是否应在其可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引起了日本当地各界的一连串讨论。也因此最终导致日本商法进行了修改,对经营者责任作了一定的限制。
  如果处罚不能执行,个人可以宣布破产。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个人财产会被保全。据我了解,很多日本企业经营者遇到这种情况,用不着股东、投资人、债权人追究责任,自己主动会宣布个人财产,愿意以这些财产承担责任,当然这些财产本身并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八佰伴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公司破产也意味着个人的破产。个人破产实际是一种对经营者个人的保护制度。这样,就不再追究其财产责任,但这是建立在个人现有所有财产都已被清算的前提下。

  问:在类似大和银行的民事索赔案例中,作为经营者,究竟有哪些应负的责任容易被忽略。
  答:经营者一般要负起决定、执行、监督三重责任。也就是说,经营者的责任不光在于在公司内部构架起既相互分工协调、又相互监督的各个部门,同时更要考虑如何监督他所设立的各个分工协调的部门,使这一构架得到真正实施。而大和银行的经营者正是被认为没有尽到后者的责任被追究巨额民事赔偿责任。
  从目前引起国内关注的几大公司造假案,无论是世界电讯(WORLDCOM),还是银广夏,刑事责任及可能的行政责任都不可以替代经营者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一旦公司经营者被有关机构提起刑事诉讼,投资人、公司、公司股东都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经营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经营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就要求经营者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切实按照上市公司指引章程要求,按照公司法要求,认真、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
从另一个角度,只有公司经营者了解哪些行为会被追究责任,才能注意到如何避免这些问题,从而达到经营者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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