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日本矛头直指中国厂商 |
| (2002年第10期刊 作者:晓塘) 种种迹象表明,日本企业正通过种种方法对假冒日本产品进行知识产权诉讼,其矛头主要指向中国厂商。 2000年8月底,雅马哈发动机(以下简称“雅马哈”)公布了它与中国摩托车制造商“天津港田集团”(以下简称“港田”),就仿造车展开的民事诉讼情况。在1999年6月,雅马哈发现港田的排量50ml的小型摩托车非法使用了雅马哈拥有的“VINO”注册商标。一个月后,港田又在杂志上刊登该仿制品的广告。同年9月,雅马哈至函港田,对侵犯商标权等行为提出警告。但港田于2000年2月回函给予否认。 雅马哈在中国工商局的配合下,于2002年7月找到了销售仿制品的与港田相关的两家公司,并对他们做了行政处罚。然后雅马哈在2001年5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了港田及4家关联公司。经过3次开庭审理,到了2002年8月6日,天津高院作出判决,内容共分五项:(1)停止非法使用“YAMAHA”等雅马哈发动机拥有的注册商标;(2)支付90万元的赔偿金;(3)刊登道歉声明;(4)删除产品目录中与雅马哈有关的产品;(5)天津港田集团承担诉讼费用的80%。 雅马哈曾根据港田在过去通过销售可能获得的利益算出了3000万元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但天津高院根据实际查处的台数,做出了被告90万元赔偿的判决。 尽管如此,雅马哈对中国方面表现出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姿态欣喜不已,认为90万元的赔偿额是日本制造商在中国有关商标权民事诉讼中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这是中国法院承认商标权的一个划时代的判决。 在此以前,日本厂商不得其门而出,主要是对使用中国仿制品的国外市场和厂商进行知识产权诉讼。以今年为例,首先是在3月,索尼要求美国停止进口中国制造的DVD单放机,理由是产品未支付专利使用费。在索尼取得了和解后不久,先锋又对法国提出类似要求。 先锋虽然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市场发现了该公司的仿制品且查明了生产的厂商,但无法直接对这种行为下手。因为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美、法、日有关的法律不同,没有加入对产品实际进行保护的相关条例。另外,中国审查专利的时间需要5至7年,有关DVD的专利当然未获得批准。 日本厂商不但对DVD之类的电子成品看得很紧,对仿制零售件也不放过。美国联邦地方法院于2002年春判令法国汤普逊公司向从事视听设备零件制造的日本德利信电机公司赔偿2130万美元的损失。原因是汤普逊的美国分公司采用了中国仿制德利信的零配件,即用来嵌入到录音磁带中的磁带驱动模块。 日本厂商之所以如此强硬和急迫,主要是中国制专利侵害产品大量流入市场,蚕食了日本厂商的市场份额,让后者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例如汤普逊公司原来就是德利信电机的顾客,但由于中国的类似产品便宜得很,汤普逊也就增加了对中国制专利侵害产品的采购。 与DVD不同,德利信在中国是取得专利的,也在广东省等地起诉了仿制专利产品的制造商,但赔偿额较少。该公司为了弥补损失,便将起诉对象改为使用侵害专利产品的国外设备制造商。 值得中国一些厂商注意的是,为了联合打击海外假冒日本产品的活动,2002年4月在日本东京成立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参加者包括家电、汽车、冶金、机械、化妆品和文具等领域的82家公司及55个团体。 日经BP社对此的评价则是:“日本成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矛头直指中国厂商”,而被推荐为论坛会长的松下董事长的森下洋一的下面一番话也说明了此中深意: “中国加入了WTO,有望在平等基础上开展贸易。但遗憾的是中国国内生产的假冒产品在不断增加。一个地方对假冒产品打击力度加大的话,制造假冒产品的工厂就转移到其他省份。要阻止海外假冒产品的销售,需要日本产业界与政府仍联合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