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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公司治理到笔迹鉴定——陆家豪中国反击证监会

  (2002年第12期刊 作者:秦倍钧)

   作为“花瓶董事”,陆家豪执意上诉证监会(见本刊2002年10期)已在坊间炒得纷纷扬扬,此间媒体对关键证词也交代得含糊不清。事实上,作为一名已退休的的老者,陆家豪反击的韧性恐怕是中国证监会当初在下达处罚书这一刻没有想到的。在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中,尽管程序问题仍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但一些新的举证、证词成为左右案件发展的关键。
  作为此番替陆家豪上诉证监会的辩护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基本观点是,无论这个案件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证监会其实都是胜者之一,因为证监会工作的目的也很明确,通过明确经营者责任来规范证券市场,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准。
  在法庭上,证监会认定:2002年3月18日,陆家豪就接收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随后,到其本人又在送达回证上签署另一日期2002年4月8日,这是陆家豪自己划去日期,填写上的新的日期的私自行为。据此,有关行政复议决定书在3月18日就发生了法律效力,至陆家豪于4月22日提出行政诉讼,其实已超过了15天的行政时效。
  对于本人于“2002年3月18日就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说法,陆家豪给予坚决反击。认为这一辨称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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