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行并购 三大剑客齐出手 |
| (2003年1、2期合刊 作者:正则)
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第一次单独做了系统明确的规范。其后,11月4日,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一起联合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从1995年9月开始暂停的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工作重新启动。我们不妨把这“两办法”和“一通知”并称为“三剑客”,他们结合在一起,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共同规范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收购重组行为。由于三者公布的前后顺序不同,关系也有所差异,我们把前两者结合在一起来分析。 在制定出新办法以前,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主要是依靠《证券法》《公司法》《民法通则》和《刑法》等的相关条文来操作,由于我们的法律推出时间先后不一,证券市场的发展又是日新月异,有一些法条已经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也有一些领域发生了问题却找不到相对应的法律来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