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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行并购 三大剑客齐出手

  (2003年1、2期合刊 作者:正则)   

  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第一次单独做了系统明确的规范。其后,11月4日,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一起联合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从1995年9月开始暂停的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工作重新启动。我们不妨把这“两办法”和“一通知”并称为“三剑客”,他们结合在一起,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共同规范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收购重组行为。由于三者公布的前后顺序不同,关系也有所差异,我们把前两者结合在一起来分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评述

在制定出新办法以前,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主要是依靠《证券法》《公司法》《民法通则》和《刑法》等的相关条文来操作,由于我们的法律推出时间先后不一,证券市场的发展又是日新月异,有一些法条已经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也有一些领域发生了问题却找不到相对应的法律来约束。
★ 这次新办法的制定,首先较好的体现了主体公平的原则,对于收购人的资格限定比较少,把国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外国投资者放在相同的法律地位上,这有利于上市公司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重组。对于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的优势,引进优秀的外资力量都不无裨益。
★ 本次条例专门制订了较为详尽的要约收购规则一章,并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相应的豁免要约义务的条件。这将为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将会有效的推动要约收购的实践和发展。在此基础上,《收购办法》的第34条又创造性的提出了如何确定要约价格的方法,有利于保护被收购一方的公平权益,对切实规范实际操作很有指导意义。同时,《收购办法》在第四章节中还具体规定了五种申请取得豁免以及七种备案豁免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操作,从而降低了收购的成本,提高了收购效率,起到了引导和促进良性收购的作用……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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