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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老总小心破产

  (2003年1、2期合刊 作者:严义明)   

  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2002年12月12日,《上海证券报》头版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关于“证券侵权案件诉讼中的焦点问题”的意见,据李透露,为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在近日出台。对上市公司经营者而言,是否意味着经营风险将远远大于过去。
严义明(以下简称“严”):李国光的表态无疑对于保护投资者有重大意义。这意味着当大股东侵犯上市公司权益时,小股东可以不经上市公司同意直接代表上市公司告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经营者,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代表诉讼。在法律上是代位权的概念:即中小股东可以在经营者和上市公司侵犯上市公司权益时,代上市公司告其经营者及大股东。相关司法解释对推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划时代事件。
比如说之前“三九医药”就是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对大股东的应收帐款难以收回,按照司法解释,作为上市公司投资者就能有途径追讨自身权益。这样,经营者责任风险越来越重大。

记:在过去,上市公司经营者大多是由大股东任命的,如果要告大股东,经营者本身就不会同意。因此,投资者要越过上市公司来告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是不太可能的。
严:确实是这样的。之前,没有大股东派出的管理人员的配合,大股东是无法完成对上市公司侵权的。随着司法实践的推移,大家对经营者在上市公司受损过程中的责任看得越来越清,经营者的责任风险就越来越大……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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