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4期刊 作者:刘仲元)
期货的魅力真大,但比起开期货交易所的诱惑力来说,可就小巫见大巫了。在不少中国人的心目中,开一个期货交易所,比开一座富金矿还合算。不仅能赚取手续费,还能给当地带来极大的资金积聚,再加上交易商们来来往往,对当地的第三产业也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要不,当期货交易刚开始向中国袭来时(1993年),全国怎么会一下冒出50多家期货交易所呢。以至于国务院不得不动用撒手锏,委派刚成立不久的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强制性整顿。证监会动了九牛二虎之力,二次整顿之后,终于将期货交易所裁并为目前的三家。并且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了一套集中监管体制。
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那么,什么是“变相”呢?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司”和“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于1999年8月出版的一本对《条例》进行释义的书中说,“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则是指虽然其设立的机构名称没有使用‘期货交易所’字样,或者其登记注册的机构为非期货交易所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但是实际上却超越或者改变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擅自从事期货交易所的业务,也属于必须予以取缔的非法行为”。2000年12月2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式成立。开始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由此,中国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基本确立,初步实现了法制化、规范化运作,奠定了可以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期货成了香饽饽,心动的人自然多了
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与发展的速度加快了。价格彻底放开已越来越成为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各种企业和经营主体越来越感受到了无常的价格波动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尽可能地避免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已成为摆在各种企业和经营主体面前的一道非常现实的难题。由于期货交易天然地具有回避价格风险的功能,因而也越来越受到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再加上我国期货市场在多年的整顿之后,已经具备了发展的基础。在这双重因素下,十五规划纲要才会提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战略性安排。
期货市场被大家看好,盯上这块肥肉的人自然也开始增多了。比如,在期货公司这个层次,上市公司、券商及一些有实力的机构纷纷通过参股或收购方式介入。尽管目前还是亏损,但由于前景看好,还是毫不犹豫地进入了。当然,由于这种进入是在现行的体制允许范围内合理合法地进行的,也是政策鼓励的。
在期货交易的组织即期货交易所这个层次,盯上的人也不少。但由于国务院制订的《条例》对此已经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显然,要想合法的进入,证监会这一关是非过不可的。而且。其中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即使证监会同意了,按照《条例》规定,也得归证监会集中管理,连总经理都要有证监会来任命,而从业人员则必须纳入期货业协会的管理之中。
于是,向证监会的挑战便出现了。当然,不是谁都有资格进行挑战的,挑战者必须具有非凡的实力,这个实力,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还得有其他方面的实力。某种程度上,其他方面的实力更为重要。
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开业仪式致辞时说,条件成熟时,经国务院批准,还将开展黄金期货交易。现在的黄金交易所是个现货市场,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并领导的。按照《条例》,如果开展期货交易,就要变为证监会管理了。不知到时中国人民银行肯割爱否?当然,作为政府官员,戴行长还是很有政策水平的,那就是强调“条件成熟时,经国务院批准”。连《条例》都是国务院颁布的,如果国务院批准了,证监会还敢说啥!
2002年12月12日,不动声色的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下,宣布推出个人外汇期权交易,名称叫做“两得宝”。打响了中国期权交易的第一枪。期货市场对此是既惊又羡。异口同声的感慨道:人家的手脚真快,干净利索,说干就干。而期货交易所对期权交易研究来研究去,至今还在咬文嚼字。其实,“两得宝”期权交易只是一种OTC式的柜台交易,其创新难度比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易低得多。这种创新既是市场需要的,也为交易所今后推出集中式的期权交易积累了经验和开辟了道路。期货界应该乐见其成才对。
股指期货的问题,又是一个例子。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此争得不可开交。已成了证券业和期货业的一个热门话题了。当证监会将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方案上报国务院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显然很不服气。提出了“股指期货是在证券交易所还是期货交易所交易,应由市场选择”。还说,国务院已向上证所发出建议书,建议研究一系列对冲产品。同样是将国务院抬了出来。
批发市场引出的轩然大波
如果上面这些例子只能表明大家不过是嘴上说说,并没有付诸实际行动的话。那么,下面的例子就不是说说而已了。那就是媒体频频报导的关于批发市场“克隆”期货交易争论。
1999年5月,原国内贸易部和广西区政府共同批准成立了国家级食糖中心批发市场--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在此之前,另一个产糖大省云南也成立了昆明商品中心批发市场,进行白糖交易。2000年9月,原国内贸易局和海南省政府共同批准成立了国家级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同年底,原国内贸易局和吉林省政府又批准成立了吉林玉米淀粉批发市场。2001年,在机构改革中,内贸局撤消,改为中华全国商业联合会,同时把一部分职能交给了国家经贸委。中华全国商业联合会在性质上属于行业协会,但受国家经贸委以及国家统计局的委托,对商贸行业行使部份管理职能。中华全国商业联合会下有个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广西食糖、海南橡胶及吉林玉米淀粉三大批发市场就是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投资兴建的。
搞批发市场不仅没错,也是国家提倡和鼓励的。要说我国现有的批发市场,大大小小,少说也有上千个。但问题是上述的几个批发市场采用的交易方式与期货交易并没有差别。同样是交易对象标准化;同样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同样是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同样是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可以说,期货交易最本质的四条核心内容在这些批发市场的交易中已经完全具备了。在开始的时候,他们将“期货标准合同”称为“电子交易合同”;将期货中的“保证金”叫做“首付款”;将“合约对冲”称为“提前交收”;将期货中的“涨跌停板”称为“行业自律价”;又将期货交易中的“限仓”变为“最大订货数量”。总之,变乱其名目,来一个“实相如,名不相如”。
批发市场采用期货交易手段后,随着投机资金的进入,交易量逐渐增长,影响也逐渐扩大了。但这样一来,自然也引起了市场人士的关注。有关的争论及部门之间的交涉在内部一直在进行。2002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终于使争论变为公开化。
《规范》不仅将批发市场前期克隆期货的行为“合法化”了,而且索性将前期羞羞答答的乱变名称做法也甩掉了。比如,“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出现了,“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出现了。除了通篇回避“期货”这两个字以外,活脱脱的就是一份“批发市场进行期货交易的管理办法”。
《规范》颁布后,随即激起了阵阵波澜。一方面,一些批发市场随即修改交易规则,开始理直气壮地公开宣传。摆出一付誓将这种交易进行到底的架势。另一方面。各种经济类媒体纷纷质疑。质疑集中在两点:一是批发市场这样交易是不是变相进行期货交易;二是国家质检总局是否有权颁布如此形式的《规范》。因为从《规范》的内容上看,它更像一个行业法规。而国家质检总局的权限是制订技术标准。一位记者写道:“一旦能够证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规范》实质是一种变相的期货交易规则,部门法规将面临着与国家大法的冲突”。当然,更多的人在感慨主办者的能量与本事,居然能搬动国家质检总局给他们一顶“合法”的保护伞。
中华全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兼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主任张庶平解释道:“三大批发市场虽然在交易规则上类似于期货市场,但这只不过是一种营销方式而已,事实上,它具备自己独特的功能,和期货市场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也是三大批发市场今后能够生存的根基。”中国的语言文字实在太丰富了,有人说“类似”,有人说“变相”。两者究竟有没有差别,看来得去请教老祖宗了。
下面的三则新闻都来自云南,摘录下来,是因为也许对我们会有所启发。
《云南日报》2001年5月30日报导:近日,大理白族自治州法院对大理白族自治州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凡、茶大山特大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1999年4月,被告人茶大山和杨凡共谋挪用公款进行期货交易。随后,被告人杨凡在昆明商品中心批发市场文山州医药公司商务部159席位上开户,茶大山则两次挪用公款共250万元,并电汇至该批发市场结算部帐户上,供被告人杨凡炒作期货。
大众网2001年6月25日消息: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在今天举行的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原云南省贸易厅副厅长普贵来涉嫌滥用职权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
……新华网援引通报表示,普贵来在牵头创办奥派特商贸公司过程中,未经请示和研究,擅自以省贸易厅的名义发文并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下属企业拆借资金给奥派特商贸公司使用,并盲目决策将所借资金用于奥派特商贸公司的食糖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新华网昆明2001年9月7日电:云南省纪委副书记吴家寿今天通报了云南轻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韶华严重违纪违法案查处情况,决定开除其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李韶华未经轻纺集团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就同意鑫植公司与轻纺集团公司下属晶盐公司联营,同意鑫植公司代理轻纺集团公司进行白糖期货交易。在2000年9月至2001年1月间,李韶华不认真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和代理交易的实际进展情况,在交易已经出现亏损、经营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不断调集巨额资金投入昆明商品中心批发市场继续进行白糖期货交易,致使轻纺集团公司损失6400余万元。
看了这些报导,期货业自然要大呼冤枉了。现今的中国有白糖期货交易吗?若说有白糖期货交易,证监会为什么不履行监管职责,批发市场也口口声声否认从事期货交易;若说没白糖期货,新闻报导、纪委、检察院以及法院却都说是期货交易。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叫平民百姓怎么弄得清楚。
再来看正规的期货市场那里。郑州商品交易所早在一年多前就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关于上市白糖期货的申请。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玉米期货的申请时间就更早了,据说至今图章已盖了上百个。按照《条例》规定,期货品种上市的审批权已被赋予了中国证监会。但实际上仍需国务院批准。而国务院在决定一个品种是否允许开设期货交易时,需“三堂会审”,即召集相关部委进行讨论,只要有人提出异议,恢复交易就难以落实。与其形成对照的是:2002年11月6日吉林玉米淀粉批发市场已经推出了玉米交易。
证监会如何应对挑战
平心而论,批发市场与期货市场是相辅相成的。在市场经济必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两个市场都需要发展。但两个市场的区别在哪里?这是必须界定清楚的,否则,搞得彼此不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难免会给管理体制上带来职责不明,互相扯皮之事。在这方面,证监会的确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国内最早的期货交易试点是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上发展起来的,当初就是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延续到1999年,一直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1999年底郑商所召开第四届会员大会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明确提出“为适应期货市场统一管理的新体制要求,交易所与批发市场在人、财、物等方面完全分离”。分离之后,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监管,自然也不对批发市场行使管理权了。
证监会可以管住内部,但现在的挑战来自证监会系统之外。证监会怎么办?据说,证监会也曾调查过,但终究还是不了了之。有记者试图从正面渠道得到证监会的态度,但接待人员都称“无法回答”。遥想当年,证监会在期货市场整顿之时是多么果断。比如,在1995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针对云南商品交易所建成开业后的情况,直接给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通知为:
监督该交易所不得使用“交易所”名称;不得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未平仓合约可在合约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今后不得推出新的标准化期货合约。
监督该交易所不得借开展食糖、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一)不得按期货的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二)交易订金不得低于货款的百分之二十:(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背书手续和缴纳增值税;(四)交易所不得为进行远期合同交易的双方提供履约担保。对违反本规定的远期合同交易,未平仓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今后不得借开展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任何品种的期货交易。
1995年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又针对云南省生产资料交易所建成开业后的情况,给云南省证监会发出了与上面几乎一致的通知。
现在,挑战者的实力更强大了。证监会怎么办?大家都在观望。
出路在哪里?
期货监管体制面临严峻挑战。挑战也使得人们对现行期货监管体制的合理性进一步思考。现行的期货监管体制是否合理?是坚持现行的集中监管体制好呢还是改变现行的集中监管体制。如果将现行的集中监管体制改变为日本式的分散监管体制,那也好,有关部门名正言顺的搞期货交易,至少免去了说不清道不明的局面,反而有利于有效监管的进行。如果坚持现行的集中监管体制,那两个市场的区别已经到了非说清楚的时候了。因为这已经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迫使我们作出回答的问题了。否则,争议必将永无休止的延续下去。
记得在1995年3月28日时,国内贸易部和中国证监会曾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过“关于暂停中远期合同交易的通知”。内中说:“自确定试点期货交易所之后,国内贸易部和证监会多次明确指出,不得借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各批发市场开展的现货批发交易继续进行。为保护和发展正常的现货批发交易,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内贸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中远期批发交易的市场管理办法。”然而,迄今为止,差不多七年过去了,国内贸易部都没了。但相应的管理办法仍未见到。结果蹦出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范》,不引出一大堆争议才怪呢!。
显然,如果不想更改现行的集中监管体制。那么,当务之急是赶紧把两个市场的区别搞清楚,然后在这个基础上由经贸委或更高一级的国务院颁布一个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必须在“法制、监管、自律”的前提下进行。这一点,既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也是被我国简短的十年期货市场历史所证实了的。任凭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局面持续下去,只会将中国的期货市场引入死胡同,使我国的期货市场再一次蒙羞。(作者为东银期货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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