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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通俗化
投资理财--王斌
  今年5月份,保监会下发了《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近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第一份通俗化保险合同,条款通俗化的范围包括其全部37个产品。从此举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已经开始重视这一问题。那么,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到底会对广大投保人产生什么影响呢?
  由于保险是舶来品,所以长期以来,保险条款存在晦涩难懂、语义表述不清楚、表述太过专业化等问题,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人们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同时也引发了大量保险纠纷,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作为一种现代生活必需的理财产品,一直是被动地进入千家万户的。在广告公司工作的龚小姐对记者说:“我是去年买的太平洋安泰保险公司的产品的,当时没有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合同也挺厚,有好几十页,我想即使看了也不一定看得懂。我的代理人是我的朋友,我对她挺信任,所以主要是听她介绍,具体购买什么险种也是由她来定的。”
  其实,很多人购买保险的时候心态都和龚小姐差不多,都是听代理人介绍的。晦涩难懂的保险条款不仅令投保人购买保险时“雾里看花”,就连一些业内人士也很难吃透条款的精髓。恒康天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主管沈小姐对记者说:“我们公司的合同还可以,有的公司的合同条款,不要说客户,就连我们都看不懂。”难懂到如此程度,在中国保险业日益发展的今天,不能不说是一种阻碍。在记者采访沈小姐的时候,他们公司正就一项新产品对员工进行培训,通过考核方可向客户介绍。一项产品代理人要经过培训才能真正理解,不难想象,对于一般的投保人来说会怎么样。
  我们不妨来看一些保险用语:主功能手指保险,专指食指和拇指;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现金价值,指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其具体金额为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之和;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计算……如果没有注解,纵然有再高的文化水平,这样的术语也很难有几个人能够看得懂。实际上,很多公司的合同对以上专业名词并没有作出注解。
  问及对保险条款通俗化的看法,龚小姐说:“我当然希望自己能完全看懂,那样买了也放心。我觉得,不管什么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了解它的功用是首要的,保险更应该这样,比如自己就不是很清楚到底什么情况才能得到理赔。”沈小姐说:“合同条款通俗化以后,我们向客户推荐产品的时候也方便一点,如果客户自己看得懂,他们肯定更容易接受。”由此可见,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代理人,对保险条款通俗化都是持认同态度、有所期待的,保险通俗化是势在必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和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意识都在不断提高,这在客观上也要求保险产品必须与之相适应。
  对于保险条款通俗化,正在实施改革的保险公司又是怎么考虑的呢?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采访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企划部的陆先生。他认为,保险条款通俗化是大势所趋,是适应保险业发展的举措。信诚人寿推出新条款后,各家保险公司都会紧跟着推出举措,对于中国人寿什么时候可以推出新条款,他还不能给出确定的时间,“这项工作是由总公司负责的。我觉得,这种工作对于一般的大公司,很难说一两个月马上就能完成,这么多年光积累的产品就有一百多个,要一下子改变不是一朝一夕能实现的。”
  保监会的《指导意见》中详细提出了八条要求,首先一条就是:寿险公司制订人身保险条款时,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人身保险条款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便于消费者理解产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的产品。这一条直接针对以前保险条款中艰涩难懂的问题并给出了一定的修改方向。陆先生解释说:“以前的保险合同用语,有些是法律用语,有些是约定俗成的固定叫法,比如我刚进公司的时候,听到‘情事’,就有些惊讶,事情就事情,为什么叫情事,但是大家刚开始就这样用语,习惯了便成了固定叫法。相对来说,有些外资公司,包括香港地区保险公司的合同可能更难懂一些,因为受到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法律环境的影响,他们的表述习惯和我们内地就有些差别。这些都是造成合同条款晦涩难懂的原因。”
  尽管保险条款通俗化是一种必然趋势,但是大家的意见并不都是一致的,各种争议和疑虑还是存在的。比如有些业界人士表示担忧,认为保险公司是承担着巨大的市场风险进行运作的,如果过于通俗,可能会留下法律漏洞,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风险。细细分析,这个担忧也有道理,因为保险条款毕竟具有法律效力,语言表述要求准确严谨,更不能产生歧义。保监会在下发指导意见的时候,并没有提出一定的标准,各家保险公司也只能根据各自的情况来作修改,在条款通俗化和法律文本的严谨性上如何保持平衡,依然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
  陆先生说:“保险通俗化并不意味着抛弃法律文本,严谨性还是必须坚持的。就我个人的观点,条款会改,但改动有一定的限度,涉及法律内涵的关键词不会有太大变化,主要会在亲和力上作些修改,比如信诚人寿在新条款中将原来的‘投保人’和‘保险人’用‘您’和‘我们’来代替,这样让客户看起来会更亲切,不会像以前那样冷冰冰。保险条款通俗化肯定不是件一蹴而就的事,目前大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依据各自的判断去作改变,推出新条款之后必然会出现反复,出现一些纠纷,然后保险公司再相应地作出调整。以前的合同修改也发生过这样的情况,这是不可避免的。”
  尽管有争议,但保险通俗化的现实意义却是不能抹去的,保险条款通俗化是一种革新,也算是保险产品的更新换代,这反映了对客户权益的尊重和服务的改善,有利于客户更信任保险公司和其所推出的产品。 从长远来看,保险条款通俗化不但不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相反还会促使保险公司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我们期待保险合同条款通俗化能给当前的保险业带来一股清新的空气。